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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企业拆迁胜案分析:省级重点项目汽贸城销售旺季被强拆,法院判赔1.9亿元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7-18 18:24:00

【北京楹庭2019年政企纠纷十大胜诉判例之二】省级重点项目汽贸城销售旺季被强拆,法院判赔1.9亿元
办案团队: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及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投建的河南省xx汽贸城是xx市政府2008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09年5月建成一期(总面积133424平方米)并投入使用,是中国中原地区新旧车交易、车辆上牌过户、机动车检测商业房租赁,办公等综合性大型汽车交易市场。该项目先后取得xx区发改委和统计局下达的批复、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xx政府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xx市发改委报经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核发的《xx省企业项目备案书》等一系列批准文件。当地政府也给予大力支持,2008年xx发改委在《关于下达xx市2008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中将涉案汽贸城列为xx市跨越式发展新三年计划的重点项目之一。2010年5月25日,xx是发改委和xx是财政局向x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安排2010年xx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第一批)的请示》中,将汽贸城列为扶持的对象之一。
截止2012年,整个汽贸城交易额高达25亿,上缴国家财政的车辆购置税就达5亿元,不仅促进周边商业集聚发展,提供上万人就业岗位,而且为郑州市汽车服务产业布局、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xx省汽车综合服务行业的航母。
    然后就在汽贸城合法经营、xx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汽贸城生意日蹙火爆的情况下,区政府于2013年8月以城中村改造名义下达拆迁通知,并于2013年9月在没有征地批文、没有报批申请征地手续、未与汽贸城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粗暴手段,强行拆除了正在合法经营的汽贸城。给涉案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律师工作】
办案第一辑:前期调查准备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路永强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别向xx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级部门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一方面调取到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没有相应的批文,没有征地批复、也没有报批申请征地手续等材料证明其征收程序违法、被告进行了强拆。一方面调取到一些材料证明涉案汽贸城是依法批准合法建设。
办案第二辑:出具并送达法律意见书。
路永强律师及政企纠纷专业律师团队根据调查取证资料,经过数日的讨论开会,最终形成数百页的《法律意见书》,将法律意见书送达省市主要部门,得到重点关注,主要领导极为关注并予以了批示,市政府法制办专门出具回复,确认了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区政府尽快妥善解决,为最终解决问题打下了基础。
办案第三辑:直接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及提起赔偿程序。
    通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等准备工作情况,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认为可以直接就此强拆行为提起确认强拆之诉并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一审我方将前期调取的证据一一列举分别证明涉案公司建设合法、强拆违法、及财产损失数额。被告区政府认为其没直接实施强拆行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赔偿数额随意捏造没有依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强拆主体、强拆是否违法及损失赔偿数额。庭上律师一一驳斥对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并判决本决定生效起三十日内赔偿涉案公司1.9亿损失。
【法律依据】
一、关于强拆程序。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本案中国家赔偿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重点提示】
路永强律师及政企纠纷专业律师团郑重提示,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经法律授权、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赔偿、补偿中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
关于强拆主体:虽然本案中具体实施强拆行为是村委会具体实施,但涉案汽贸城是在城中村改造中被拆除的,该拆除符合区政府城中村改造的行政目的。结合现有的证据区政府才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当由区政府对该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强拆违法: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区政府未向涉案公司进行补偿,也未与涉案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其未经过程序强行拆除汽贸城,该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关于赔偿:按照《中华人民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对财产造成损失,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被告未举证,原告对于损失进行评估。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