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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汽车自驾行房车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6 20:32:02

发布时间:2019-12-26     房车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车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那么,正规的房车租赁合同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房车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0年最新汽车自驾行房车租赁【标准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承租方在签订本房车自驾租赁合同之前应当核实该房车是否为出租人所有,该房车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存在,出租方是否对该设备有实质处置权,否则该合同可能无效。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__________牌汽车,车牌号码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

  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合同双方在签订房车自驾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一方应当告知出租人该租赁房车的用途。本合同是房车自驾租赁合同,主要用途一般是个人使用并进行自驾活动,承租人一方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使用租赁房车,不得以使用房车进行自驾游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可以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 10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租金

  乙方需支付车辆租金每月________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私家车的合法手续。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由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风险告知:关于上面提到的转租注意事项,这里补充明确的是:承租人转租房车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随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车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至于第二承租人的损失,则由承租人根据其余第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进行赔偿。

  8.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以恢复车辆原貌。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

  3.租赁期满后,由乙方将该车送到甲方住处,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押金条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___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双方均可以诉至甲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风险告知:关于产生的争议问题,遵循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先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若事件发生之后承租方拒绝遵守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则调节进行,调节无法得到时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模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开庭律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开庭律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