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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讲述离婚协议把房子给了我女儿,可以反悔吗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3-08-15 15:00:30


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凌先生、夏女士协助凌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凌名下,凌只享有债权而非该房屋的物权,驳回了该房屋归凌所有的诉讼请求。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北京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凌先生和夏女士原本是夫妻。他们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一套登记在凌先生名下的房屋赠与独生女凌某,但后来并未协助凌某过户。凌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父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2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凌先生、夏女士协助凌某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凌某名下,凌某仅享有债权而非财产权,驳回该房屋归凌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原告凌某诉称,双方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将登记在父亲凌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自己,双方互相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离婚后,父母尚未配合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凌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诉至法院作出上述上诉。

被告夏女士表示,同意凌某的全部诉求,近期可以配合凌某办理过户。

被告凌先生表示,他不同意凌先生的所有申诉。在离婚协议中,因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巨额赌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给了凌。为了让我母女安心,也为了做个男人,我在离婚时放弃了上述财产,独自承担了赌债。但是,赌博只是离婚的理由。目前已经还清赌债,再婚,有一个儿子。给新家庭一个说法,要求修改赠与条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排除了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条款的适用,应当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变更或者撤销,并应当在法定的预定期间内提出主张。离婚协议书是凌先生与夏女士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凌先生虽以离婚时赌债由自己独自承担、再婚且育有一子为由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但在登记离婚一年后的预定期限届满前未提起诉讼。他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经明显超过了上述预定期限,故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协议内容,凌某只享有债权,不享有财产权。

最终,法院判决凌先生、夏女士协助凌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凌名下,驳回了该房屋归凌所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