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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迁新规,成都市最新拆迁标准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3-08-18 10:16:2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成都市拆迁新规,以及成都市新拆迁标准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建设,拆迁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房屋拆迁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地方不同,拆迁的补偿标准也不同。那么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拆迁?带着这两个问题北京律师咨询网征拆律师带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房屋补偿费即被拆迁房屋经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以货币方式补偿;其次对规定期限搬迁的被拆迁人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政策性补贴,一次性发放5年的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按每月1.8元/平方米。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拆迁:

1、居民没有被妥善安置。

国家新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没有合理安排,被拆迁方有权反对拆迁。

2、拆迁方未提前通知国家明文规定。

在拆迁之前必须要提前通知被拆方,并规划出拆迁范围和补偿方式,同时拆迁方还要向社会做出相应宣传和解释。

3、没有出示用地文件。

拆迁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出示政府部门审批的征地文件,否则有权反对拆迁。

4、强制拆迁。

拆迁方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提前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否是被拆迁方也有权拒绝拆迁,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确定拆迁补偿。

在被拆方同意拆迁后,双方需确定补偿标准,补偿协议必须通过双方同意才可以,如拆迁方单方面确定,被拆方有权终止拆迁。

总结: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和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拆迁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有需要的朋友带来帮助。后期如果还需要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欢迎关注齐家网。

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房屋拆迁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的,那么这个在拆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一些政策才行,同时还要弄清楚一些标准。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改造等5个方面的补偿,按照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提前搬迁奖励

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

3、政策性补贴

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

4、政策性补偿

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成都动迁房买卖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成都拆迁安置协议,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测量分户平面图,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总结:关于 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拆迁的标准以上已经介绍得很清楚了,那么至于补偿多少这个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在拆迁前一定要弄清楚,希望以上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都拆迁补偿政策

答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 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 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 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 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 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 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 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 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 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十三、 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 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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