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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怎么赔偿?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19-11-20 14:16:10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征收补偿方案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如果在实施拆迁前并未进行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和评估,是不符合征地程序。

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怎么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按时搬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征地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组织相关部门直接进行强制拆迁,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就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房屋进行拆除,且并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单登记,致使被征收人无法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则由拆迁人承担。但是由于被征收人并未进行清单登记和现场拍照,无法举证一般情况下根据家庭情况进行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