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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迦楠汪庆丰律师胜案:鹿邑县人民政府、赵治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19-12-02 14:20:4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豫行终122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县县长。
委托开庭律师人田以功,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治安(曾用名赵志军),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开庭律师人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治安诉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16行初201号行政判决,鹿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邑县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鹿邑县政府委托开庭律师人田以功,被上诉人赵治安及其委托开庭律师人汪庆丰、陆迦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治安一审诉称,鹿邑县政府于2016年5月29日组织多人,在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未下达任何违章建筑强拆决定的情况下,强行将赵治安房屋拆除。一审请求依法确认鹿邑县政府强行拆除赵治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赵治安与赵志军是同一个人。1996年4月,鹿邑县政府为赵志军颁发了字第6598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显示房屋坐落:鹿邑县西关王台路。2016年4月6日,鹿邑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卫真路西延线拓宽道路红线两侧范围内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2016年5月29日,鹿邑县政府将赵治安房屋予以拆除。赵治安对鹿邑县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认为,鹿邑县政府征收赵治安房屋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即以被征收人同意为由将房屋拆除,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鹿邑县政府拆除赵治安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确认鹿邑县政府拆除赵治安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鹿邑县政府负担
鹿邑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征收被上诉人涉案房屋程序合法,对其涉案房屋拆除不是强拆行为。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在被上诉人同意补偿条件并自行搬迁后、签订书面补偿协议之前,先行拆除了涉案房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案件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赵治安答辩称,被答辩人未与答辩人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涉案土地已被占用。且其实施强拆行政行为于法无据,违反法定程序。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鹿邑县政府组织拆除赵治安的房屋,但在一、二审中均未向法院提供拆除的证据依据,也未履行过拆除前的任何法定程序,属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基本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应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审 判 员  张万里
开庭律师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