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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虽然强拆的理由是已经签了所谓的补偿协议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5-12 18:06:57

从绝望自杀到额外增加百万赔偿

1、起诉茶厂协议中签字无效!

当地政府强行拆除老刘家及其儿子茶厂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老刘签订的协议,而茶厂的协议并非小刘亲自所签,另外老刘也是在威胁恐吓等不正常状态下签的字,因此此协议对小刘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首先向区法院提起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

然而当地法院在受理此案时按照财产类案件立案,要求刘树缴纳2.1万元的诉讼费。(注:法院立案费收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类案件标的额1万元以下收取50元,至上按照等级收取)以下诉讼费的细节挖掘的好,访谈节目需要这样的内容,观众听起来有意思。这笔数目对于老刘他们这样的普通百姓,是个不小的数目,这不仅增加了老刘的负担,也增加了维权成本。于是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费缴纳意见,人民律师网,指出本案属于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案件,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涉及金额或者价额,其性质应当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受案法院收取数万元的诉讼费违反了上述规定。受案法院对此意见不理不睬,律师又分别向上级法院、当地物价局、财政局寄送了乱收费查处申请,最后在相关部分的协调下,当地法院最终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了50元的诉讼费。立案庭法官说对于确认协议无效的案件,我们一直就是按财产类案件收诉讼费的,没想到到你这里改了规矩。

案件立上之后,律师指导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最终经过笔迹鉴定等程序,涉及小刘茶厂的补偿协议因非茶厂所有人签字,其父未获其授权,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由于拆迁方明知不是老刘儿子的笔迹,当地法院也就没有开庭审理此案,直到补偿问题解决后撤诉.如此诉讼费退还。

2、向最高院提请再审申请!

律师翻阅了老刘此前起诉强拆违法的案卷材料,发现当地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诸多错误,比如虽然强拆的理由是已经签了所谓的补偿协议,但是其一该协议无效,其二即便有效当地政府也没有不经法院直接实施强拆的权力。为此,在律师的指导下,老刘父子向最高院提请了再审申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行政审判监督申请书。全国人大也接受了老刘的申诉材料,通过最高院向省高院提出复查要求,为此,省高院多次找到老刘和当地政府了解事实情况,并协调补偿问题,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起来了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心里明白紧靠这个案件,给当地政府的压力显然不够,我们还要想办法将火往上引,通过上级政府的协调在加一把力才行。

3、多方诉讼,从900元/㎡到1:1安置住房以及额外95万赔偿胜诉!

老刘父子的房屋及厂房走到被强拆这一步,是由很多环节环环相扣导致的,律师针对在拆迁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所有需公开的文件申请信息公开,然后针对其中所有违法行政行为相继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发改委作出的立项、诉住建委拆迁许可、诉规划局规划许可、诉市政府批地等诉讼。全方位给拆迁方施加压力。

除此之外,在律师的指导下,老刘父子向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查处违法征收申请书。理由是:

其一,虽然先生占用的土地国有农场,依法不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注:国有农场是相对于农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用地,就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样)但因为此国有农场是省属国有农场,按照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且需参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施。而这些程序当地政府都没有走。

其二、当地政府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大批农场土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这不仅损害了原农场职工的利益,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申请递交到当地省国土厅后,当地国土厅告知刘咸亨应当由当地国土部门查处。为此,我们认为,对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由上级政府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当地国土厅的答复显然是在推脱自己的责任。于是我们向当地法院提起告当地国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虽然当地国土厅辩称此类案件不是国土厅查处的职责范围,况且已经交给地方国土部门办理了,所以存在不作为。但是经中级法院审理,反映地级市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省级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而且省国土部门在接到刘树的查处申请后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将查处进展情况通知刘树,所以判决我们起诉的事实理由成立,并责令省国土厅履行法定职责。随后省国土厅不服系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但是由于高院已经有老刘其他连环诉讼的上诉,省高院已经对老刘的案件非常知情,已经倾向于认为地方政府拆迁程序违法,而且补偿不合理,再加上这个案件,成为压倒当地政府的最后一根稻草,因为让省国土厅为下级政府的错误承担败诉的后果,省国土厅肯定会不情愿,因此会尽力协调地方政府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换来与老刘的和解。另外在此情况下,省高院的也会尽力协调,因为他们也不愿意将如此多的错判压力压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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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本已心虚的拆迁办和开发商终于放下其所谓的架子,坐到谈判桌前,主动与老刘父子协商补偿事宜,并最终重新达成了另老刘满意的补偿协议。按照老刘父子的现有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另外补偿由此导致不能继续经营的损失95万元。至此,本案历经两年时间,终于达到了老刘的维权目的。

被拆迁人应当尽量避免选择“姗姗来迟的法律维权”。中国式拆迁往往与巨大的商业开发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相生相伴,利字当头。拆迁户们面对如此“深不见底”的拆迁行情,如果贸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是贸然采取自力救济,十之八九的结果都是与拆迁受偿利益最大化失之交臂,并造成难以挽回的被动局面,终究在忿忿不平中勉强接受被强拆的命途。因此,两个“贸然”都是要极力避免的,而应当争做有准备的被拆迁人。

倘若“姗姗来迟的法律维权”成为唯一的选择,则应以连环诉讼为渠道展开与拆迁人之间的时间拉锯战,从而最终赢得拆迁补偿期望值的实现。具体来说,这一点又可以细化为两个方面:其一,善于发现违法点。这一要求不但在于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的维权之需当时,也在于维权全程之中。只有善于发现案件中隐藏的诸多违法点并辅之以有效的法律对抗,才能实实在在地使得占据优势地位的拆迁人低下高贵的头颅,与拆迁户进行对席和谈;其二,拟好连环战略。在被拆迁人陷入极端被动的维权境况时,单一的、零散的法律维权几乎是徒劳的,而必须尽其所能地宏观定位连环维权方略,统筹合理地安排诉讼链,逐步深入地将发现的违法弊病一一揭开,从而化被动为主动,让原本强势的对方在抗不住无形强压的情况下接受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