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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所建房屋禁止买卖交易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5-03 17:12:38

  王某在颍上县建颍乡某村建房销售,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2016年2月7日,王某与刘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王某将此处的两间半房屋转让给刘某,价格26万元,该款刘某在2016年2月7日已结算清,以后没有纠纷争议;刘某要求王某在2016年麦前建成等内容。2017年8月18日,刘某因病死亡。2018年4月17日,因王某在此处所建住房属非法占地,被政府强制拆除。张某等5原告系刘某的亲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购房合同中涉及房屋建造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采取禁止的态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规定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王某在没有取得该块土地合法使用权情况下用于非农业建设,其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协议》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王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王某亦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王某应将取得的购房款26万元予以返还。刘某因病去世,其因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应由张某等人予以继承。现张某等人作为继承人,主张王某返还购房款26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