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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富控因信托贷款合同纠纷被华融信托起诉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4-30 23:57:23

  4月9日,*ST富控(600634.SH)发布公告称,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沪0106民初1111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其他信托纠纷案详情如下:

  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原告主张:2017年8月18日和2017年11月3日,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信托贷款11.1亿元人民币,第一被告以其持有第二被告55%的股权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合同均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2017年10月16日,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发放了全部信托贷款,双方于2017年11月1日办理完毕了股权质押登记。后因第一被告等违反《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沪02执14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债权进入执行阶段。

  原告认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富控互动发布了《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及审议相关担保事项及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宏投网络与PlatinumFortune,LP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行为侵犯其质押权利。基于上述原因,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2020年度担保额度计划;

  2、请求判令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于2020年3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请求判令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履行与PlatinumFortune,LP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公司认为前述华融信托起诉状述及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宏投网络担保额度授权及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不会侵犯其质押权利。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华融信托相关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造成不利影响。

  (一)前述交易已经保障包括华融信托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华融信托所谓担保物权被侵害的主张不能成立。在上市公司努力通过市场交易自救、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权益的关键时期,华融信托持有部分股权的宏投网络100%股权(“标的股权”)已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拍卖流拍,起拍价格仅为20.4232亿元人民币。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格较标的资产实际价值差距较大。一旦拍卖或抵债,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其他债权人将面临巨额净资产亏损,甚至导致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或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善意文明执行规定》”,法发〔2019〕35号)第三条第9项规定:“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由此可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亦一定程度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何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并非被法院执行的财产,而且公司也公开承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质押权人的债务。

  (二)召开股东大会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权利,也是每一名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法》,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上市公司的法定权利。宏投网络出售标的公司全程公开透明,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程序发布,收购价格远超司法拍卖评估价。

  宏投网络作为出售标的公司的股东,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系我国乃至各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前述交易不会导致华融信托质押权受到损害,仅仅是资产形态的转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前述交易的影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为资产形式的转化,从宏投网络的长期股权投资转变为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关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宏投网络,并未凭空消失。宏投网络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出售英国公司获得的对价也属于宏投网络所有,其资产负债并不会因为出售资产产生实质变化。因此,境外资产的出售并不会导致宏投网络成为“空壳”,宏投网络的股权价值也不会因此而降低。

  (五)在本案案由下,华融信托请求宏投网络停止履行其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标的公司股权不是原告质押标的物、亦不是法院司法查封的对象,在出售价格公允、有利于全体债权人、且华融信托质权已经得到优先保障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华融信托所主张的侵害其权利、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华融信托所谓的“恶意转移、毁坏财产、规避执行”的前提是重组标的公司出售之后不能对华融信托进行清偿。然而,现阶段上市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出售资金对华融信托等享有标的股权质权的债权人进行清偿,上市公司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一定会依法依规,履行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公司认为,宏投网络与第三方之间签署的合同依法有效,华融信托请求停止履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鉴于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工作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聘请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并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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