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19-11-20 15:04:47
近日,天门法院受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交通事故造成客车受损而无法正常运营造成的停运损失是否该赔,成了原告某客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争论的焦点。
2016年5月,某客运公司客车在天仙公路从事旅客营运时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多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9月,客运公司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8万余元。
客运公司认为:
客车停运造成的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车辆停运损失系系间接损失,不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不应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因市场行情、营运者的身体状况等原因,即使车辆不损坏,也有可能没有获得这部分经济收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客运公司因无法进行正常的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收入减少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因交通事故造成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客运公司应向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而非保险公司。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客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