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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有效期”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4-30 23:58:53

  王某在某银行贷款9万余元,其友丰某为其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及时偿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前还清本金,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约定时间到后,王某依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3月15日,银行向黄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月16日,当黄骅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二人当场提出异议。“案子过了这么多年,银行从来没有催过还款,现在还能申请执行吗?诉讼有时效,执行难道没有时效吗?”随后,王某二人向黄骅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中止执行。

  收到异议申请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围绕银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关键点,第一时间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了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相关的情况,审查执行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的情形。

  经过梳理,承办法官发现调解书约定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但是银行申请执行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这期间已经过四年多的时间,远远超出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规定。且经核实,银行拿到调解书后,也从未向两位被执行人主动提起还款事宜,而是这次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综合审查情况,承办法官认为银行申请执行确实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经过法官释法,银行了解了执行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正视了超过时效申请执行的现实,于是撤回了对两名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而两位异议人也一同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银行与王某在调解书约定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前还清本金,故此该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的规定,银行应该在2018年1月11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向两位被执行人主动提起还款事宜、被执行人也未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银行直到今年3月15日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肯定过了申请执行时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过了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人仍申请执行的,法院仍会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其执行申请予以受理。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对其超期申请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执行异议成立的,法院将作出裁定,对执行申请案件不予执行。当然,如果被执行人在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再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回转已履行的内容或者不再继续履行剩余义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本案中,在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二人就提出执行时效异议,且经法官审查执行时效异议成立,故此银行不得不最终撤回了对两名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诉讼时效可能影响案件成败,殊不知申请执行也有时效。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大家,行使权利需及时,维权别犯“拖延症”。申请执行人一定要在有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且莫因超出执行时效而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