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人民律师网 >> 劳动纠纷

2015年全国自考劳动法考试大纲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5-01 00:00:02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中的程序法律制度。通过学习,要求:理解劳动争议概念、劳动争议的分类、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及各类机构的性质、设立及组成、职责,熟悉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

  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劳动争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我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有相应的规定,有些规定在受案范围上给予了扩大性的突破。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司法机构。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争议各方协调处理,制定仲裁规则,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

  这里的调解是专指调解组织的调解,它不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2.领会: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2.领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