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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30 15:27:04

案情介绍:
 
蒋女士姐妹四人与案外人蒋某君均系某市某街道枣树村村民蒋某松女儿,现已各自成家。其中,蒋女士的另外三个姐妹婚后未迁出原户籍,而蒋女士婚后户籍已外迁。案外人蒋某君与丈夫按农村招婿惯例作为家庭户在村中落户,父亲蒋某松在某市某街道枣树村78号建有5间2层砖混房屋1幢,并于1991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权证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149平方米。
 
2017年9月1日,因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需要,市人民政府根据X土字A(2017)-0057号《XX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的征地批复发布(2017)12号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该市某街道、枣树村集体土地,并确定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具体实施。蒋女士所在村被纳入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该村原有住宅均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月12日,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2017)12-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上述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发(2016)118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市人民政府上述文件规定,所在街道办负责其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前期调查并根据相关政策与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征收过程中,蒋女士等四人以妹妹蒋某君为被告诉至所在县人民法院,要求蒋某君归还四人2003年分家取得房屋各1间(2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五人每人各分得父亲蒋某松五间房屋中的一件。同年3月,蒋女士姐妹四人以上述民事调解书主张各自对上述房屋享有1间所有权,要求向所在街道办予以安置补偿。
 
2018年11月,蒋某君(户)与街道办就上述房屋对上述调解书约定的1间2层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蒋女士等人未就上述位于该街道枣树村78号其余四间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12月,所在街道下属拆迁指挥部组织人员拆除了上述位于云山街道枣树村78号5间2层房屋。本案在律师的介入下,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蒋女士四人于X市X街道枣树村78号4间2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第一,街道办未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拆除房屋,违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街道办经该市人民政府投权负责辖区内相关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应根据相关投权依法履行相关征收补偿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主体应在被征收人依法获得涉案房屋的相应补偿后,且拒不交还土地情况下,可由其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被征收人腾空涉案房屋并交出涉案土地,此后仍拒不履行的,方可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虽于拆除前已由实际使用者蒋某君腾空房屋,但其仅就涉案房屋中的1间(2层)房屋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且拆迁办在拆迁过程中已认可其余4间(2层)房屋为蒋女士四人所有,因未能协商一致,而未就剩余房屋达成补偿协议。此后街道办及其他负有土地征收补偿职责的法定职能部门也未就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街道办在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情况下即组织拆除,违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第二,街道办无法证明拆除房屋已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且无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街道办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蒋女士四人的房屋时,已征得其同意。鉴此,街道办未完成补偿即直接组织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无事实、法律依据。同时,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未经法定程序,也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鉴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仍应确认被告的涉案拆除行为违法。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蒋女士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街道办的抗辩不充分、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的事实得以成立,蒋女士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