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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瑞幸这样上市公司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4-03 11:01:25

导读:【瑞幸22亿财务造假】昨日,著名的咖啡商瑞幸咖啡发布公告称,承认公司在二季度至四季度内存在伪造交易行为,造假金额达到22亿人民币。据悉,去年有人已经爆料该公司造假,但是当时瑞幸进行否认。那么,像瑞幸这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负哪些法律责任?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瑞幸22亿财务造假】瑞幸咖啡4月2日晚公告,承认其在2019年二季度至四季度内存在伪造交易行为,涉及销售额达22亿元人民币,并表示公司已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对该事宜进行调查。

  调查显示,公司首席运营官(COO)兼董事Jian Liu以及向他报告的几名员工存在不当行为,其中包括交易数据的捏造。特别委员会建议采取某些临时补救措施,包括暂停刘剑和与不当行为有关的雇员的职务,暂停和终止与查明的虚假交易有关各方的合同和交易。

  瑞幸咖啡称,公司将对不当行为的责任人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包括法律行动。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公司将继续评估其先前发布的财务状况和做出其他可能调整。

  随后,瑞幸咖啡总裁办发布内部信称,目前,包括COO刘剑在内的4名相关当事人已被停职,公司已安排其他管理者接替停职人员原负责的工作。

  数据显示,瑞幸咖啡2019年前三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9.29亿元,而22亿元的造假规模,已经逼近了其三个季度总营收规模。

  受此消息影响,瑞幸咖啡盘前急跌超80%,美股开盘后触发多次熔断。截至收盘,瑞幸咖啡下跌75.57%报6.40美元,市值为16亿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今年1月31日,浑水就收到了一份关于瑞幸咖啡的匿名报告,浑水认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这份做空报告。

  上述做空报告认为,瑞幸咖啡从2019年第三季度开始捏造财务和运营数据,夸大门店的每日订单量、每笔订单包含的商品数、每件商品的净售价,从而营造出单店盈利的假象。又通过夸大广告支出,虚报除咖啡外其他商品的占比来掩盖单店亏损的事实。

  然而,瑞幸在2月3日否认了所有指控,并回应称报告毫无依据,论证方式存在缺陷,属于恶意指控。

  不过,美国已有多家律所对瑞幸咖啡提起集体诉讼,控告瑞幸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违反美国证券法。目前,该项集体诉讼已于2月13日在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立案。

  瑞幸当下对自身交易造假行为的披露,不仅是对此前澄清的“打脸”,还意味着其将面临美证监会的处罚。

  据了解,本世纪初,美国股市发生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等财务造假案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重大修改,大幅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

  其中,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分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罚款。同时,投资者可以对公众公司和中介机构开展集体诉讼,法院根据财务造假的违法程度对公众公司、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判决,判处的罚金全部用来赔偿给投资者。

  此外,据21财经报道,虽然瑞幸咖啡在海外上市,但根据3月1日以来实施的新《证券法》精神,瑞幸咖啡亦有可能在境内受到法律追责。

  根据新《证券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最新的证券法精神,如果境内投资者参与了瑞幸咖啡的投资,并受到其误导产生损失,瑞幸咖啡有可能要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家大型律所证券类业务律师表示,“不过在现实操作中,也要观察投资者如何取证,法律常识,具体由哪个监管部门进行执行,以及执法效率如何。”

  值得一提的是,瑞幸咖啡曾在上述造假会计周期后进行过相应的证券发行,而这一行为是否涉及欺诈发行认定,也有待市场进一步发酵以验证。而在新《证券法》中,对于欺诈发行的处罚也更加严格。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有哪些?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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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

  每到年底,各家“ST”类或准“S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厄运,挖空心思,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生意”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

  还有一些本来有较好业绩的企业,为了给人以高成长的印象或其他目的(如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大幅”增长利润。实际上,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3、账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以往年度不稳健的会计政策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这还不算,另外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账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贬值、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账表上的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部分等等,实际上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充分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其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一些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加之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可以说占了很大的层面,只不过是占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罢了。在二级市场的收购战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及各种重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专冲着想通过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级市场的便利筹资条件进行“圈钱”的图谋行为。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借贷,也有隐形的方式如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占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是回避或含糊其辞。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可谓“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一笔长期应收账项,时间一长,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5、大肆公开造假,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国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从较早的“琼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银广夏”事件,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来越产生怀疑,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危机”。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笔者认为这是会计信息造假最恶劣的一种,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会计规则的伸缩性在有限的范围内调节财务数据。譬如少提各项减值准备以求虚增利润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他们通过编造不实的购销、代理等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润的原始交割单证,按照其设定的收入和利润数字,从主观意志出发,在具体构成经济事项的表象上蒙骗执业不够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和投资者,采取此种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在其幕后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如与二级市场黑庄勾结操纵股价、恶意圈钱、免于摘牌而孤注一掷等等。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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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司想要发行上市的,是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公司的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进行详细的披露,如果造假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造假,指的是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做账,都叫作假。造假就是做假证,假账,假表等等,即只要你有一丝的凭证是你实际没有发生的,就是造假。

  按照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发布其财务报告。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非常严格。相关部门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作假,即会上市公司给与一定的处罚。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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