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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除了一套时价40万元的房产外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7-23 18:32:42

导读:债权是一种集资方式,当有的人处于紧急情况时会选择借贷或者抵押,但是也是有期限的,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债权保全措施有哪些?债权保全的期限是多久的知识讲解,欢迎阅读了解。

债权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撤销权

  1、撤销权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3、撤销权举例

  A公司欠B厂50万元货款,A公司除了一套时价40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它物。B厂的原材料供应商C厂知道此事。A公司将房产以20万卖给了C厂,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B厂可将A公司为被告,C厂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和C厂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如果有一家公司欠了你的公司一笔加工款8万元到期了,但这家公司确实没钱还。经过调查,得知有另外一家公司欠这家公司10万元,但这家公司却不去积极追债,而是消极等待。那么,我们能不能直接去找另外的那家公司要钱呢?这就是代位权要解决的问题。

  1、代位权的含义: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属于债务人但其怠于行使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行使。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要件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保全有什么样的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劳动纠纷,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债权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保全到期债权是有时间的限制的,对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时限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这类财产的流动性强,应当归入其他资金类中,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但该项财产的实际数额,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关系,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与资金类财产的性质有一定的区别,在其不宜被列入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应归类为其他财产权,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第三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没必要对其设定保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