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人民律师网 >> 知识产权

上海首例!侵犯知识产权被三倍惩罚性赔偿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19-11-20 14:41:26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侵犯知识产权被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这实属上海的首例!

上海首例!侵犯知识产权被三倍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那么作为上海首例的侵犯知识产权被三倍惩罚性赔偿案件,究竟为何惩罚如此之重,知法君带大家首先看一下具体案情。

1993年8月注册于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平衡身体公司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销售、健身课程的推广,该公司作为全球第一家普拉提公司,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普拉提设备和教育提供商。

平衡身体公司拥有24项美国发明专利和多项国际发明专利,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MOTR”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操器械、手动操作的健身器材(锻炼身体器械)、用于瑜伽和体育健身活动的弹力带”等商品,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

上海首例!侵犯知识产权被三倍惩罚性赔偿

 

平衡身体公司发现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参加2018年3月14-16日在上海举行的2018第五届中国(上海)国际健身、康体休闲展览会时,销售使用“MOTR”商标的健身器材。同时,还通过微信商城、工厂现场售卖等多种方式推销上述健身器材。

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使用的“MOTR”商标与平衡身体公司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而且商品类别与平衡身体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此外,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曾在2012年因侵犯平衡身体公司知识产权与平衡身体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平衡身体公司认为,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针对其重复恶意侵权行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300万元。

上海首例!侵犯知识产权被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赔偿平衡身体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针对本案例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知法君只能说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抱有侥幸心理,其公司管理人员太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两家公司在12年签订和解协议后就应该及时终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逐渐发展而发展的,知识付费时代已经开始逐步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花钱买歌在几年前都还是新鲜事,但现在各大音乐平台非会员无法下载。

现在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是越来越强,就连一些后造之词,比如“双十一”都拿来注册商标,其目的还是为了自身利益。

上海首例!侵犯知识产权被三倍惩罚性赔偿

 

上海首例!侵犯知识产权被三倍惩罚性赔偿

 

尊重知识产权本身是好事,不仅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更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我们在享受知识所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更要尊重知识,尊重为我们这个社会做出贡献的发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