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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拒绝征地要求吗?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12-27 12:10:42

具体分析: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 审批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农民可以拒绝征地要求吗?

重要知识点: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有权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要该项目得到合法程序的批准,依法进行征地补偿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国家征收的,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有意识地表演和归还土地。

土地征用又称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国有的行为, 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征用或征用土地,以维护公共利益,并提供补偿。”《土地管理法》已作相应修订,第2条法律上有四项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和补偿土地。”这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了妥善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求,建立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之间的关系。

农民可以拒绝征地要求吗?插图

征用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强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与征地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征用是所有权的变化,征用仅是使用权的变化,土地征用是国家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征用是紧急情况下对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强制使用,紧急状态结束后,必须将被征用的土地归还农民集体,换句话说一个是维护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另一个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特殊措施,两者的实现方式根本不同,建立征地征用制度,不仅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制度。

农民可以拒绝征地要求吗?插图(1)

在实施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过程中,有权决定征收的政府机构可以轻松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发出书面征收令,征收执行人将向土地征收人提出书面征收令,取得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收到书面征地令并进行核对之前拒绝征地,当所购财产的公民和法人对征税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上诉以作出判决,征收令应在裁定前立即生效,这取决于在和平环境中收集法律制度。

但是土地征用制度不同,例如,一旦宣布整个国家或某个地区处于紧急状态,负责在救灾和救援现场组织指挥的任何人,无论其他身份和级别如何,都可以进行征用活动,例如开放开闸。这时,被征用的财产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因此尽管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只有一种法律条件,即国家依法宣布地方紧急状态,而征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三个法律条件是:该程序的合法性和赔偿是不同的。

征地与征地也有一个共同点,必须遵循三项原则:

  • (1)公共利益需求原则。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有必要严格区分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商业利益或某个部门,一个团体或某个单位的需求;
  • (2)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在某些程序中限制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为了正确处理公共利益需要保护农民的权益,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土地征用;
  • (3)根据《宪法》必须对土地征用和补偿进行赔偿,赔偿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征费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具有货币补偿或相应的财产和其他形式的补偿,赔偿应及时,赔偿损失不应由延误造成。

农民可以拒绝征地要求吗?插图(2)

定征地计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征地部门应当制定征地计划,组织征地审批材料

(1)审查报批。制定征地计划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向省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报告征用农用土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利为国务院,批准农用地出让时的征用权为国务院;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和征用权属于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土地出让和征用;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利属于省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为国务院,先申请批准农用地转用,然后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使用权;

(2)征地计划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公告。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征地补偿登记;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计划以及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和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具体计划,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计划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对征地补偿安置进行补充,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生效后,将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户支付有关费用,并执行地面附属物的人员安置方案;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用土地,并组织实施征地和土地供应工作;

最后,二审法院确认,初审法院接受的证据是合法和有效的,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了初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认为有关房屋是由上诉人建造的这一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法庭证实了这一点,作为建筑方,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与上诉人的拆除有关,并具有原告的资格,撤销市住房建设委员会,使区政府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总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上诉人区政府的上诉理由未成立,广西高等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