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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诉行政机关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大获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12-27 12:10:43

实行征地拆迁时,行政机关可能会先采取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以异地购买、新建住房等利益引导的方式来达到顺利实现征收项目的目的。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代替征收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发生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的一起案件最后以确认行政机关征收行为违法,原告因此胜诉。

这起案件的发生是由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行政机关作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行政机关关于印发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在未履行依法征收的情况下,给出了签约协议的限制,签约期为2018年3月20日——11月30日,逾期进入依法征收或者其他强制程序,侵害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盘锦市双台子区拥有合法房屋XX村住户的李某某等人的利益。

无奈之下李某某等人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某某律师事务所,想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于2018年9月18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诉行政机关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大获全胜!插图

在审理中,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行政机关认为: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了论证,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至今该方案还在征求意见期间,而且《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采取自愿签订的方式,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区行政机关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应依法判处驳回起诉。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该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通过并公告,对外发生效力,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上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补偿安置方案》经被告九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要求区直各相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并与2018年4月15日公告,该《补偿安置方案》不是内部行为,也不是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公告并生效,且已经实施。

该《补偿安置方案》其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中要求被征收人要给予相应配合,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还有其他包括签约时间,各种奖励等也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以组织实施征地为目的,不仅仅是征收环节中的一个程序,对被征收人产生实质影响,补偿数额的多少与被征收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应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独立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对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产生影响。

农民诉行政机关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大获全胜!插图(1)

二、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补偿安置方案》之名,行《征收决定》之实

依据被告没有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还在庭审中明确不准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是实际上已经实施(被告称90%以上被征收人已经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签约,实有2095户,签约1917户)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实际上是以该《补偿安置方案》代替了房屋征收决定。

被告以《补偿安置方案》代替了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进行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严重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犯了原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该《补偿安置方案》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该补偿安置方案完全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至第十六条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未履行以上程序,严重违法,并且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撤销。

农民诉行政机关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大获全胜!插图(2)

四、依该《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的是《双台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并不是平等主体民事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根本不允许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内容签订民事协议,即便签订也是无效的。

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主体一方为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名称为的《双台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而其名称、主体及内容,根本不是民事协议,协议的内容根本就是房屋征收的协议。

由于该行为征收的范围内含有集体土地的房屋而且未依征收决定公告的程序实施,所以其行为的作出及实施欠缺合法性的要件。所以经过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方案具有可诉性。但由于签约的被征收人人数众多,若是撤销判决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行政机关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行为确认违法

被告理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补偿措施。

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