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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的举报制度如何使用,你了解有多少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12-27 12:10:43

进行征地拆迁时,可能会损害到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那么被征地拆迁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每个公民都具有监督权,被征地拆迁人可以利用举报制度,今天就跟大家讲一下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举报制度,在此希望被征地拆迁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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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的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不服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成员)的职务行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被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是这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但是不能捏照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监督,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二)受理举报的机关

1、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2、检察及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专门检察机关

3、市县人民行政机关;

4、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其他与征收拆迁工作有关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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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报人

征地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近亲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这是拆迁征收补偿工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四)被举报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房屋征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是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违法失职的行为,参与主管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举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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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举报的行为

1、违反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例如,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先安置补偿,后拆迁,禁止以租代征等)

2、违反划定公共利益范围的(律师提醒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征地必须有批文,首先将集体土地的性质转变,才能征收)

3、房屋征地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拆迁款

4、违反规定给与补偿的等。

(六)对举报的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不得对举报人予以报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人民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该及时核实、处理。

以上就是征地拆迁中的各种举报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每位被征地拆迁人都有义务和权力去监督所有征地拆迁的全过程,希望大家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