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3-08-18 10:26:4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时要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如果被告由于犯罪在服刑的,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起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哪一方有管辖权?下面由北京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条文规定】
第八条[修改]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相关情况的规定。本条沿用《92年意见》第8条,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了修改。
【条文理解】
为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规定,关于被采用强制性教育程序或许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能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然则,关于原、原告双方均被采用强制性教育程序或许被监禁时,如何肯定案件的地区统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此,《92年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该说,这一规定遵循了“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则,契合立法本意,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跟着我国法治历程的不息推动,劳动修养轨制作为特殊时代的产品,曾经退出了汗青舞台。而劳动修养轨制这一强制性教育手法的替换程序,无关部分正在研讨过程当中。在此后台下,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将原第二十三条对于“对劳动修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修改成“对被采用强制性教育程序的人提起的诉讼”。另外,《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修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若何肯定案件统领题目的批复》(法释(2010)16号)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保持与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表述的统一,本次司法解释修订用“强制性教育措施”替代了“劳动教养”的表述,同时用“一”来替代原来“1”年的表述。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许被采用强制性教育程序的情况下,假如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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