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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讲述离婚后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吗,拆迁能得到补偿吗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3-08-11 14:30:17


近日,河北刘女士因宅基地使用权与前夫发生纠纷。多年前,刘女士与邻村的王先生登记结婚,户口迁到前夫户口所在村,至今未迁出。婚后,刘女士和王先生申请了宅基地,建了房子。

现在王先生所在的村子即将拆迁,这个村子的村民都享受拆迁补偿。然而,当刘女士去村委会申请赔偿时,却遭到了前夫王先生一家的阻拦。原因是刘女士已离婚多年,无法再享有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无法获得安置补偿。刘女士想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还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拿到拆迁补偿吗?接下来将由北京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回答:

针对刘女士提出的问题,北京著名离婚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如果刘女士的户口仍然是本村的农业户口,她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即相应的补偿安置权。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律师指出,对于上述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使用权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不依附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建议刘女士通过村委会与王先生的家人解释清楚,同时积极向两个村委会的团队提供户籍材料。如果相关人员执意阻挠,刘灿女士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夫妻离婚时宅基地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属于才会分割,不属于就不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