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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城市拆迁案例: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7 18:46:15

  

  【案例索引】(2019)浙X行初X号

  【原告】杨先生

  【开庭律师】李利律师、张波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杭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杭州市某区某街道拥有一套房屋,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杨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由于杨先生与征收部门就协议未达成一致,杨先生经介绍联系到了,委托李利律师、张波律师、蔡晓仪律师开庭律师其维权事宜。

  2019年5月7日,城管局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杨先生在该地进行违法建设,并要求杨先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杨先生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并没有选择妥协,而是选择坚定地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果断出击,维护合法权益】

  京平律师在了解杨先生的情况之后,认为城管局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严重侵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指导杨先生以城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城管局辩称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且城管局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查证杨先生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告知城管局“杨先生第四层即以上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出具了复核意见。因此城管局认为其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无不当。面对城管局的说法。京平律师称,杨先生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城管局作出这一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违法,严重侵犯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城管局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胜诉】

  经过京平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杭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