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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主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11 17:11:10

原、被告于2000年,婚后一女黄某。后第二年,原被告一家取得了赖屋坑村6组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口为3人,劳动人2人。2011年9月16日,原、被告办理登记,中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分割。后原告另嫁他人,迁至别村,但原告并未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5月份,原告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至,要求分割赖屋坑村6组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原告享有其中1/3份额。

律师在开庭律师中提出如下开庭律师意见:夫或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原、被告告及其女儿组成的家庭共同享有。后虽原告另嫁他人将户口迁出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双方在协议中对此未作约定,原告现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得到支持和处理。关于原告享有的份额,因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其权利人为原、被告及其女儿,原告应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开庭律师意见。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