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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恒、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7:57:11

再审申请人谢永恒因诉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沙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9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谢永恒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开政办纪(2014)46号《会议纪要》(以下简称46号会议纪要)第三项记载和传达的就是本次征收所议定的对特定人员补偿事项,实质改变了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且纪要内容本身就涉及他人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能够复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责令长沙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可以就46号会议纪要提出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应当受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长国土资政发(2014)77号文件(以下简称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明确,在集镇购地所建房屋和继承遗产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屋重置价、装饰装修、搬家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补偿,不支付过渡费和购房补助费。本案中,46号会议纪要在第三条议定外来户购地办证建房的补偿问题时,提出可参照77号文件中“关于集镇购地建房”标准给予补偿,是针对《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细化和明确,并没有制定新的补偿安置标准,对谢永恒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长沙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不受字(2018)28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长沙市政府对46号会议纪要应予复议的主张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谢永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永恒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徐超
书记员陈丹超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