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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富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8:05:18

再审申请人隆化县富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隆化县政府)、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隆化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富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5643174.7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隆化县政府在隆郭-110KV线路电力工程4号塔基建设、隆苔-110KV双回线路电力工程6号塔基建设过程中实际占用富源公司承包的土地行为已被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3号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一、二审法院已在判决中支持了富源公司主张的合理赔偿损失请求,对于无法通过确凿证据证明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的结论,亦并无不当。经查,富源公司业已通过民事诉讼从建设单位另行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相关经济损失已得以弥补。富源公司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隆化县富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隆化县富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