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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公路、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8:06:01

再审申请人曹公路因诉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楼乡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32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公路申请再审称,1.2016年案涉房屋被拆迁时,该区域已被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城市范围,原审法院依据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标准判决梁园区政府对曹公路进行赔偿明显违法,依法应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2.被拆除房屋有两层,其中一楼为商业性质,曹公路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房屋中经营饭店,具有合法手续,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标准对曹公路的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3.梁园区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时没有进行室内物品登记等程序,曹公路的家具和装修损失不可能只有1800元。4.梁园区政府向其他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在2018年市场售价高达5000多元/平方米,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赔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曹公路的生活,更不能弥补其经营损失。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对曹公路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梁园区政府强制拆除曹公路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曹公路具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关于案涉房屋的价值,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曹公路建设案涉房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且曹公路自认其和其父在该村还共同拥有另外一处老宅。因此,对该房屋难以按照合法房屋标准进行赔偿。被拆除房屋包括427.07平方米的二层砖混房屋、67.65平方米的砖木房屋及151.2平方米的简易房,用于居住和经营丰乐园饭店。原审法院结合河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对案涉房屋中228平方米按照《黄河路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中建筑成本价进行赔偿,其他部分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的规定进行赔偿,并考虑案涉房屋经营饭店的事实,对营业用房损失适当赔偿,已经足以弥补曹公路案涉房屋价值损失。关于室内物品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状况和曹公路的举证情况,酌定该部分损失1800元,曹公路认为该部分损失认定数额过低,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该部分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原审法院按照4元/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亦无明显不当。曹公路主张原审法院未按照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征地补偿款损失,梁园区政府并未对案涉土地进行征收,双方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了土地租金和支付时间,曹公路也领取了租地款,在该租赁协议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曹公路的该项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曹公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公路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