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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宗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8:06:27

再审申请人史宗兰因诉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以下简称埇桥公安分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八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赔终2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0月31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史宗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堂、赵涛,被申请人埇桥区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杨维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杨雪,埇桥公安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坤、赵庆文,三八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志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怀知到庭参加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史宗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埇桥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一审庭审笔录中三八办事处答辩意见可知,三八办事处是受埇桥区政府的委托实施案涉征迁行为。强拆时,三八办事处按照文件规定的报批程序,经埇桥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强拆,埇桥区政府参与了涉案房屋的强拆,应为适格被告。2.埇桥公安分局亦为本案适格被告,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视频资料,该视频中确定了埇桥公安分局领导在现场指挥拆迁,并授意城管人员砸开申请人房门,挥手指挥戴钢盔持盾牌人员冲进屋内欲控制申请人。且本案案发时间为清晨,案发现场在申请人院内,而不是交通道路,没有发生混乱,不需要埇桥公安分局维持现场秩序。3.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视频资料,一审法院拒绝当庭播放,也没有组织质证,一审裁定书对于该证据的三性未进行任何表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询问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调取证据书面申请未进行任何调查,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史宗兰各项损失514万元。
埇桥区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埇桥区政府并未参与、授意、委托或者批准三八办事处对史宗兰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拆除行为是三八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埇桥区政府不是拆除及行政赔偿的适格主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史宗兰应当负有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埇桥区政府作出的义务,但其并未提供埇桥区政府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证据,因此史宗兰诉称埇桥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征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三八办事处已经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其对史宗兰户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三八办事处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本案的拆除主体。即使有上下级之间的请示批示行为也是正常的程序性工作,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综上,埇桥区政府不是拆除和行政赔偿的适格主体。
埇桥公安分局答辩称,埇桥公安分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到现场处理警情,维持秩序,履行法定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史宗兰提供的视频资料仅能够证明现场指挥的是三八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其称埇桥公安分局参与了强拆活动没有事实依据。埇桥公安分局没有参与强拆活动,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八办事处答辩称,同意埇桥区政府的答辩意见。三八办事处依据该区域征收文件的规定,在被征收户于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未搬迁的情况下实施了拆除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史宗兰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是有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史宗兰起诉要求确认埇桥区政府、埇桥公安分局、三八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已裁定驳回史宗兰对埇桥区政府、埇桥公安分局的起诉,并将其对三八办事处的起诉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在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史宗兰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史宗兰对埇桥区政府、埇桥公安分局的起诉,并将史宗兰对三八办事处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移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史宗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宗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