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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牟县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白沙园区管理委员会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8:12:29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中牟县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林牧公司)因诉河南省郑州市白沙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沙园区管委会)、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牟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69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林牧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至今未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亦没有任何行政机关承担违法行为的责任,严重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已提供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且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共同组织实施了强制行为,被申请人亦部分认可,但一、二审法院却未采纳,原审裁定错误。请求: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69号行政赔偿裁定;2.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赔初51号行政赔偿裁定;3.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林牧公司提起确认强制行为违法诉讼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农林牧公司提起的确认白沙园区管委会、中牟县政府强制砍伐其果树、拆除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的诉讼,因没有证据证明被诉行为的存在,农牧林公司的起诉已被法院生效裁定驳回,故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缺乏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前提,本案提起的赔偿之诉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农林牧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农林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中牟县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