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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国土资源局白银分局与甘肃农业晟元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25 12:41:47

上诉人白银国土分局与被上诉人晟元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1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晟元公司经强湾乡川口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共流转土地435亩,在川口村建设白银区晟元农业科技示范园。2018年1月19日,白银区政府为了贯彻落实白银市政府关于国道G341线白银至中川一级公路建设协调会议精神,强调各乡镇、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征迁进度。2018年2月2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G341线白银区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实施方案明确了白银国土分局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征迁主体地位,负责对地类、面积、标准及地上附着物的监督和认定,制定征迁实施工作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力配合用地单位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报批工作。因国道G341线经过强湾乡川口村原告建设白银区晟元农业科技示范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1、G341线白银区段的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G341线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定申请听证告知书或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告知书;3、G341线征收项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意见采集登记。2019年2月1日,被告将市政办发(2018)16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向原告进行了答复,对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至今未予答复。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一定期限内书面进行答复。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本案被告作为行政机关,负责白银区的土地相关工作,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提出的公开土地征收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综上,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答复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白银国土分局的诉讼主体适格。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1、G341线白银区段的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G341线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定申请听证告知书或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告知书;3、G341线征收项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意见采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同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其中,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二)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三)征地补偿费用支出登记材料;(四)勘测定界图;(五)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材料。因此,被告作为白银市国土资源局白银分局,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管辖区域内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属于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书面答复G341线白银区段的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G341线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定申请听证告知书或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告知书;G341线征收项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意见采集登记等政府信息的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白银市国土资源局白银分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甘肃晟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开的G341线白银区段的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G341线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定申请听证告知书或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告知书;G341线征收项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意见采集登记等政府信息,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银国土分局负担。
白银国土分局上诉称,上诉人收到白银区政府移交的《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移交法人康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函》后,于2019年2月1日向被上诉人进行了答复,被上诉人要求公开的第二项、第三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上诉人不是本案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履行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法无据,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晟元公司辩称,1、上诉人作为G341线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之一,有义务对被上诉人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查,经审查后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而不应置之不理。根据施行的《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自身制作或者保存,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等,经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回复,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及途径答复申请人。但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审查义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被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及方式回复被上诉人,属于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被上诉人作为受G341线征地拆迁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涉及G341线征地拆迁事项的政府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本案中,G341线项目修建占用申请人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对被上诉人的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被上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涉及G341线项目的征地拆迁信息。被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均属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上诉人应当公开且答复。退一步讲,即便被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上诉人掌握的信息,上诉人也需要答复被上诉人。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被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并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晟元公司以向上诉人白银国土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方式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上诉人至被上诉人起诉时,尚未作出答复,属于逾期不予答复,且没有正当理由,其不作为系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定的法定职责,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成立。上诉人提出2019年2月1日已向被上诉人进行答复的说法,经查此答复系上诉人针对白银区政府移交的法人康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的答复,该答复申请信息公开主体及申请内容均与本案不同,不能视为对本案申请公开的答复,应认定上诉人针对本案被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就申请公开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白银市国土资源局白银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