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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智通电气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25 13:03:00

原告福建省智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征收范围确定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智通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福州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全体原告享有权益的房屋及厂区位于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全体原告均系被征收人。原告认为被告选定原告房屋所在区域作为前述建设项目地址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被告征收原告所在区域的房屋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具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必要性。二、被告确定征收范围没有履行必要程序。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作为被征收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交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看,未有证据证明其作为“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的被征收人,也未有证据证明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并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看,“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处在前期启动阶段,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未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在项目、红线图范围未确定的情况下,原告诉“被告对地铁4号线洪塘停车场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行为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智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