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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中,安置房的价值也会随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2 18:47:59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571号
再审申请人赵瑞敏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行终3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瑞敏请求本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审查、裁判。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实际收到的是康达征评字20150002号-000079评估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079号评估报告单),而红桥区政府作为证据提交的是康达征评字20160001号-000537评估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537号评估报告单),且该评估报告单中载明079号评估报告单作废,其直至证据交换时方知晓此前收到的是作废文件;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一年的应用期限,红桥区政府仍依据该报告的评估价作出津红政房征补[2017]6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603号补偿决定)不合法;评估分户报告单的转交行为不符合规定;房屋面积的调查结果未包含公摊面积和土地面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603号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红桥区政府经法定程序作出的603号补偿决定,能够较好保障赵瑞敏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性应予认可。从赵瑞敏提供的079号评估报告单(复印件)和537号评估报告单(复印件)可以看出,两份评估报告单的估价时点相差4天,评估单价和评估总结均相同,且079号评估报告单亦载明异议救济途径,故赵瑞敏虽然主张其收到的是作废的079号评估报告单,但其实体权益并未因此而遭受实质影响。且赵瑞敏在收到评估分户报告单后,亦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复核、鉴定。故红桥区政府依据评估报告作出603号补偿决定,并未侵犯赵瑞敏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中,安置房的价值亦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整体状况而波动。涉案房屋在性质上属于企业产租赁住宅房屋,从赵瑞敏提供的材料看,《房屋现状调查表》(复印件)中填写的面积与其作为承租人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中记载的面积相符;就土地面积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已经包含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据此,赵瑞敏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亦无不当。
综上,赵瑞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瑞敏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