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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三家企业在当地往来较为频繁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3-26 11:55:44

A、B、C三家国有企业由于业务拓展需要,准备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由于三家企业在当地往来较为频繁,法律常识,彼此间负责人较为熟悉,因此新XX公司的设立基本上由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手安排,无任何发起协议,且未制定公司章程。另外,由于三家企业资金不足,在设立方式上准备采取募集设立,但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考虑该股份有限公司前景比较光明,利润非常可观,遂指定几家企业对剩余的股份进行募集,并未召开创立大会。问题: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