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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孟雷律师胜案:文国平、曾树英、泸县自然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19-12-02 14:30:1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行申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国平,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树英,女,193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开庭律师人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开庭律师人刘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局长。
再审申请人文国平、曾树英因诉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局(原泸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泸县国土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5行终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国平、曾树英申请再审称,2012年8月17日,再审申请人被政府拆迁人员告知开始实施征地拆迁,但相关部门一直未进行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更未告知相关的征地批准文件,再审申请人也未与土地征收部门就拆迁补偿标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再审申请人已举证证明原泸县国土局作出违法的国土资通告[2014]2号《搬迁交地通告》(以下简称2号交地通告)并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确认原泸县国土局作出2号交地通告和实施的强制搬迁交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文国平、曾树英的涉案土地已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泸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了征收,原泸县国土局作出《搬迁交地通告》后,文国平、曾树英的房屋即被拆除,文国平、曾树英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原泸县国土局作出2号交地通告和实施的强制搬迁交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提供了泸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调查登记表、2号交地通告、泸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作出的搬迁交地通知、曾树英的房屋被拆前、后照片等证据,证明了被诉行为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因此,本案被诉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同时,一审法院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民终176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本案中,原泸县国土局也未举证证明强制搬迁交地的行政行为系其他行政主体实施或者其未参与案涉征地具体组织实施,应推定被诉强制搬迁交地的行政行为系其实施。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致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文国平、曾树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牟 琼
审判员 刘洪峰
审判员 王代伍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