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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方法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5-03 17:04:45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纠纷进入高发期,这些问题多是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现将我们在处理宅基地纠纷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介绍给基层人民调节组织的同仁们: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

  2、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定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买卖、典当的宅基地,合作化后又未经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情况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的共同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4、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

  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理。

  5、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赛。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6、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盖或修建其它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

  这些方法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做出正确的调解方案,调解需要技术,但是更需要真情,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用真情感化当事人。为创建和写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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