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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申请撤销就能终止重新鉴定吗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5-01 00:06:04

  本报讯(记者朱香山通讯员陈云飞杨春科)近日,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一起伤情鉴定意见可能有误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提出重新鉴定伤情的检察建议,有效避免了错案发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5月,五华县某学校在校学生曾某因自己弟弟与同学缪某闹矛盾,在一次下晚自习后,在学校宿舍对缪某进行殴打,致使缪某受伤。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缪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华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陈述后,得知缪某因受伤而辍学,一直在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存在较大出入,遂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反映。该院副检察长在听取情况汇报后,及时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将鉴定意见书中对伤情的描述及照片和2014年《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反复对照,并详细询问外科医生。最后,该院认为该县公安局的损伤鉴定意见可能有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鉴定。该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一个月后,以被害人申请撤销重新鉴定为由终止重新鉴定,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认真审查,五华县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终止伤情鉴定的理由不成立,遂再次建议县公安局对缪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县公安局最终采纳检察建议。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缪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今年3月30日,经五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曾某以故意伤害罪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