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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解读丨新时代检察机关侦查办案机制与质量评查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6 22:08:31

▶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全院一体的体制优势,形成上下级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一体联动,才能积极推进侦查办案工作。
 
▶在侦查办案中,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要求,主动接受其他内设部门的监督制约,包括在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审查起诉等环节的监督。
 
▶必须严谨、慎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以“求极致”的标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在侦查阶段就把工作做到家,穷尽案件所有可能、收集所有涉案证据材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深刻变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作出相应的调整,删去了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赋予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检察侦查权的启动方式、行使条件、管辖范围、办案模式等都与监察体制改革前有了较大区别,建立既能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需要、又符合侦查办案规律的侦查办案机制,是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当务之急。
 
一、检察一体化机制
 
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要在历史传承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既往侦查办案经验,并结合时代特征和形势任务,实现创新发展。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侦查办案工作实践当中摸索出来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全院一体的体制优势,形成上下级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一体联动,才能务实高效、积极稳妥推进侦查办案工作。
 
(一)上下一体化侦查办案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14条、第167条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办案工作机制。在这种机制下,省级检察院要分析、研究和解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发展趋势、规律特点,及时了解、掌握本省侦查办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加强办案业务指导,积极协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办案阻力,对于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还要直接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在组织查办、线索管理、立案侦查等方面是工作主体,既当一线办案的“战斗员”,又当整合调配辖区内办案力量的“指挥员”,原则上所有案件都要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确因特殊情形需要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基层检察院要注重通过巡回检察、派驻检察、接受控告举报等途径,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审查,并根据市级检察院统一安排做好侦查辅助或直接立案侦查工作。此外,在监管场所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的92个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的“生力军”,是一支不能忽视的办案力量。因此,《规则》中明确要求,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全院一体联动的侦查工作机制。第一,在线索收集管理方面。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的控告、举报线索;二是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线索。例如,负责捕诉的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等犯罪线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时发现枉法裁判、执行判决滥用职权、失职等犯罪线索。有鉴于此,《规则》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第二,在侦查力量组织调配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专业性较强,在相关专业领域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把握和运用上,负责侦查的人员往往存在较大差距,借助其他业务部门人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侦查办案是提升专业化侦查的必由之路。因此,在自侦案件检察官办案组的组建上,应当根据案件特点,吸纳其他业务部门人员参加进来,必要时可以建立大要案指挥中心,更好调动各部门人员,形成侦查办案工作的检察合力。
 
二、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
 
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是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第172条规定,对于其他机关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或者部门。这一系列制度规定,总的要求就是要强化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司法。在侦查办案中,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要求,主动接受其他内设部门的监督制约,包括在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审查起诉等环节的监督,在监督制约中增强自我约束,提升侦查办案质效;省市两级院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在对下业务指导中切实加强监督,把健全与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监督制约作为关键环节,着重建立健全程序规制、流程监控、案件评鉴等机制,确保侦查办案活动严格规范进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最高检党组提出要以“求极致”的标准做好刑事检察各环节工作,这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具有更强更高的针对性。《规则》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特别是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的是案件,更是办的别人的人生。必须严谨、慎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以“求极致”的标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在侦查阶段就把工作做到家,穷尽案件所有可能、收集所有涉案证据材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努力减少后续重复办理环节的发生,有效降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中的案“件”数,防止、避免产生下一个环节本不该发生的案件,确保立案侦查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这不仅是检察人员守初心、担使命,还是履职态度、办案能力的体现。
 
四、与巡回检察相互融合机制
 
巡回检察是发现案件线索、强化执行监督的有效手段,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6条、《规则》第622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可以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后,大多数地区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都是由同一个部门来承担,因此做好侦查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结合文章,使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是新时代检察侦查权行使的鲜明时代特色。要把巡回检察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有机结合,统筹好侦查办案和巡回检察的关系,实现工作相互融合、人员统一调配,形成有案则办、无案则巡的良性循环。这种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整合人员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形成战斗力。在目前人员力量有限、职能分散的形势下,唯有实行侦查办案与巡回检察有机融合,采取“平时分散、战时集中”的方式,实行侦查与巡回检察一体联动,这是一种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可以相互促进、良性循环。通过巡回检察,可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为侦查办案提供源头和活水,有效解决案件线索少的问题。反过来,通过侦查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可以起到较好的警醒警示作用,促进监狱不断提高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提升监管改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