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6 21:36:44
被害人王甲,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乙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甲对女儿王乙性侵2次。王乙被性侵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甲打后自杀未遂。
某年2月27日早晨4时许,王甲又对女儿王乙性侵,王乙奋力反抗。王乙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甲嘴巴。
接着张某按住王甲,女儿王乙取两段麻绳将王甲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甲勒死。凌晨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两母女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说明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且由于其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也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同时说明了正当防卫的要件,判断一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行为。
对王乙、张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理由是:王甲在对其女儿王乙性侵时,王乙、张某将王甲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后果。
但是,在将王甲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甲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乙、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但是鉴于王乙、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加之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而又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