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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法律将生命简约为经济单位而非具有伦理目的和追求生活享受的人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4-14 12:14:22

导读:【江歌母亲起诉刘鑫】这位母亲也是非常难,爱女2016年在日本被害,在2017年该案嫌犯在日本判刑后。受害人江哥母亲就回国准备起诉对女儿见死不救的闺蜜的刘鑫。近日,由于刘鑫及其家人拒收传票,还有其他原因该案一直再拖。近日,有记者从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处获悉,她已收到到开庭传票,在今年6月30日开庭。从法院传票上可以看到案由是生命权纠纷。那么,生命权纠纷法律依据有哪些?侵犯生命权怎么赔偿?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江歌母亲起诉刘鑫】4月13日,从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处获悉,她已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法院已定于今年6月30日上午9点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江歌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2019年10月28日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立案成功,并在今年3月底以公告形式向刘鑫送达起诉状及传票。

  江秋莲13日告诉记者,已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法院已定于今年6月30日上午9点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准备了两年多,但接到传票时依然不能平静。江秋莲表示:“希望能和她(刘鑫)对簿公堂。我想她不会放弃任何自己权利的机会,应该能够出庭或请律师出庭。”

  据公开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公寓,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鑫成为本案中的关键人物。

  2017年12月20日15时,江歌被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陈世峰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江秋莲认为刘鑫对女儿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8年10月15日晚,江秋莲宣布将对刘鑫提起诉讼。

  从法院传票上可以看到案由是生命权纠纷。那么,生命权纠纷法律依据有哪些?侵犯生命权怎么赔偿?

生命权纠纷法律依据有哪些?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在宪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侵犯生命权怎么赔偿?

  1、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

  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申言之,生命价值本不可以与折算为金钱的损害赔偿之间划等号。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属于经折扣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对生命的恢复:由于死亡费用的支出可能远低于致残,这在表面上造成了法律责任的失衡状态。离开了刑法等公法上的责任,加害人致人死亡所受惩罚要比“仅”致人重伤好得多。

  在未来可得利益丧失层面上,一定程度上法律将生命简约为经济单位而非具有伦理目的和追求生活享受的人,从而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可能的生命质量,例如法律根本不考虑死者生命享受利益之损失,也不考虑死者未来可能存在的各种生活机会的丧失。总之,法律不能在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之间建立等式,生命损害无法进行等值赔偿而只能以更趋近于生命价值进行赔偿。

  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

  按照全面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尽量采取主观标准计算损害。然而生命权的主观价值是无穷大的,评估无穷大的主观价值显然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因而总体而言,依仗社会标准评估生命权的客观价值是法律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尽管客观标准不能真实全面反映生命的主观价值。

  然而,为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目的,以客观标准确定生命损害赔偿存在概括化、抽象化的趋势。而概括性、抽象性赔偿给人制造了给人命定价的假象,与生命的无价性渐行渐远。且按照客观标准确定生命损害赔偿必定需要依据死者的身份、地位确定赔偿标准,产生“同命不同价”现象,势必对经济弱势群体(例如,老人、家庭主妇、儿童、农民)构成歧视, 进而与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发生冲突。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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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决定了生命权消极价值确定机制的间接性、非全面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对生命本身进行赔偿,即便是承认生命本身可成为损害赔偿客体的国家(例如葡萄牙) ,实际上也是以赔偿生命的名义进行对第三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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