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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4-16 12:50:53

导读:《公务员法》第六十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的规定。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务员必须有计划地接受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才能保证胜任本职工作。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公务员法第60条解释 关于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规定”,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的规定。

  一、培训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进行

  职位分类制度要求公务员的能力与职位相统一。机关中的每个职位都是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每个职位在任务、职责方面都有一定特殊的要求,只有按照职位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才能使他们熟悉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的重点直接相关,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务员必须有计划地接受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才能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二、根据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进行培训

  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公务员的素质应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技能素质等,这决定了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必须坚持多样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当根据提高公务员各方面素质的需要,开展以下内容的培训:

  1.根据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培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2.根据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律法规的培训首先是要培养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意识;其次是要培养他们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的能力,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执行和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3.根据提高专业技能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培训。这方面的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培训,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还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专业技能素质是影响公务员知识素养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培训的针对性较强,应按照具体职位的要求,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分级分类地进行培训。

  4.根据提高其他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一些旨在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技能的培训。

  三、分级分类进行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劳动纠纷,这是按需施教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不同的职务和级别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各不相同,不能对所有级别的公务员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培训,而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职务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要全面培养他们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知识和科学决策能力;职务和级别较低的公务员,素质要求也相应不同,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区别于级别较高的公务员。

  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本法第十四条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是本法对公务员职位作出的新分类,这两类职位的工作职责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有特殊性,因此对这两类公务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培训。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为机关履行职能或正常运转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如公安部门中的法医、外交部门中的翻译、海关部门中的原产地评估师、各机关中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工作人员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发展更新很快,因此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应当更灵活,内容应为相应领域中最新的技术,以使他们更好地为机关决策提供技术参考和支持。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负责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的职位,将主要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中设置。这一类别的公务员由于是法律的直接执行人员,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影响到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因此,在培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时候,应当有针对性地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履行公务的技巧、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能力及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等。此外,本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增设新的职位类别。对于新增设的职位类别,也应当对这类公务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各方面能力达到职位职责的要求。

  四、培训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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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机构是具体落实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场所和培训教育的实体,是贯彻公务员培训制度的重要保证。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以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辅的公务员培训网络。本条第三款就是根据我国培训机构的现实情况制定的。

  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是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的主体。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主要是: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培养高级公务员和一部分中级公务员,着重培养他们的业务知识、技能、领导才能及相关素质。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凡拟晋升高、中级公务员职务的人,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国家行政学院一定时期的任职资格培训,以提高担任较高职务应具备的素质。经过结业考试,学习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任职资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地方中、初级公务员。目前,地方行政学院大部分设在同级党校内,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

  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还包括机关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主要有普通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教育机构。让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到公务员的培训中来是本法为解决公务员培训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办法。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对多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的要求,而普通高校、研究机构一般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教学设备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委托它们承担培训任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力量和资源,与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近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举办的培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以一定的条件参与公务员的培训,也将有效地弥补现行公务员培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