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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街道办答复书并责令其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7 10:03:03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征地拆迁的重要信息,申请公开这些信息,不但是被征收人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的体现,更是对涉及到自己切身权益重要途径。然而,实践中政府工作部门或政府派出机构常常以五花八门的理由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拒绝。今天,通过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开庭律师的一则胜诉案件中,看看律师们对于各种拒绝履行答复义务的答复书是如何针锋相对的。
 
撤销街道办答复书并责令其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案情简介:
 
家住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孙堂村的张先生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为了查清所在区域的拆迁征收相关事宜,张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政府、政府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邮寄递交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申请表。
 
其中,张先生于2019年 11月5日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邮寄递交了《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其公开“组建成立某市某区域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政府文件及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其职务信息”。 街道办事处收到张先生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答复》,称“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是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您提出的上述公开申请,街道办事处无法向您公开”。
 
撤销街道办答复书并责令其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对此,律师建议张先生向街道办的派出机关设立机关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责令其进行重新答复处理。最终,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街道办收到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对张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律师分析:
 
第一、对于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街道办事处能否以其为政府派出机构而非行政机关为由向不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上诉规定可知,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有依据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撤销街道办答复书并责令其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撤销街道办答复书并责令其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第二、如果作为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答复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对答复予以撤销,申请人如何采取下一步救济措施?
 
 
 
一般,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撤销原答复时,往往直接规定好重新答复的期限。那么作为信息公开申请人耐心等待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答复即可,因为行政机关上下级隶属关系决定了下级街道办不会对上级人民政府的责令重新答复的命令置之不理。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极为少见。倘若街道办逾期依然不予答复,那么我们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责令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法定答复义务。
 
 
律师建议:
 
 
撤销街道办答复书并责令其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的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案件中,依法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的方法灵活运用好,往往会让棘手的案件变得迎刃而解。当然,寻求专业的律师意见很有必要,律师的办案经验、对小细节的把控,往往会让整个案件朝着有利态势发展,成为依法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