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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之法考知识点逐一列列举0129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9 10:14:24

1、根据新三要素说,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上均由嘉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2、规范性条文也可以表述法律原则。

3、法律责任的泾河实质上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4、法使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5、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历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6、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7、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例如国务院590号令等)

8、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9、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10、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11、关于发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是指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无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

12、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违法(合法)行为产生的、执行的调整只能的法律关系;

13、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14、外部证成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内部证成;

15、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过半数)通过;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7、对公民整治权利的剥夺、闲置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18、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19、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五年(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0、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

21、法适用的逻辑步骤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实质过程中这三步骤只是(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

22、内部证成主要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正当性(可预测性)。

23、法的移植对象是国外的法律,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24、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制定法、判断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5、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

26、法律决定的正当性(可预测性)具有通常的优先性

27、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28、法律草案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29、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30、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