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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吗?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30 15:26:25

导读: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被征收人起诉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往往据此提起行政诉讼,打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场官司,然而有的地方政府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直接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起诉房屋征收公告吗?诉房屋征收公告案件的违法点应当从哪几个方面开展。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吗?
案情简介:
 
某市某县张先生等人的房屋都位于2017年10月10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张先生等人的房屋都面临行政征收。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涉及“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老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时限为六个月:即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至2018年4月9日结束”。张先生等人因房屋补偿标准过低而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法维护权益,张先生等人将县人民政府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先生等人认为,县政府作出该征收决定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调查程、没有征求意见、没有制定补偿方案等程序,故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犯其的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律师分析:
 
一、被诉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在2016年12月组织实施老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对规划征收区域、房屋征收时限等也作了具体规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见,但在政府没有下达房屋征收决定而仅有房屋征收公告的前提下,该房屋征收公告是可以认为具有房屋征收决定的性质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该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
 
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吗?
二、既然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那么进一步,起诉该征收决定公告应当从那几个点展开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未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而是在房屋征收公告作出后才进行民意调查等信访评估工作,这显然是违法的;县人民政府所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该房屋征收公告也没有依法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因此,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稿、公告是否向被征收人载明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方面,都是起诉房屋征收公告的在诉讼程序中的着眼点、发力点,应当着重从这几处违法点切入。如果被诉房屋征收公告违反了必要的法定程序,那么该房屋征收公告就应该被依法撤销。
 
律师建议:
 
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吗?
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吗?可以直接以房屋征收公告为对象起诉吗?答案毋庸置疑,虽然这种情况少见,可本案中的中级人民法院就提供了这种判例支持。当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仅仅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那么这种情况下,起诉房屋征收公告也是可以被法院支持的。进一步讲,被征收人可以从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稿、公告是否向被征收人载明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违法点来展开诉讼,最终,让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的诉求变得切实可行。在明所律师在此建议,征地拆迁领域问题复杂多变,必要时,可以谋求律师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