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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也是有挽救机会的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30 15:28:50

案情简介
 
祝先生是浙江省衢州市某村的村民,2012年从本村其他村民手里买了一处房屋,并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用于石材加工经营,经济效益可观。2018年,镇政府因531国道建设项目征收需要征收祝先生的房屋。2018年4月24日,镇政府在未对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进行调查、未对土地进行补偿、违背祝先生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祝先生签署了补偿协议。后祝先生的房屋在未腾空移交的情况下,被镇政府强拆了。祝先生一时间感觉自己貌似被欺骗了,经营收入也没有了。后经熟人介绍,祝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
 
律师办案过程
 
律师在了解祝先生的情况后针对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祝先生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主要围绕“1、补偿协议的签订并非祝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2、补偿协议对房屋的性质认定错误、补偿过低;3、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未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补偿协议中补偿数额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等”进行发言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可撤销情形。该协议中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系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所确定,故祝先生认为协议对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及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属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争议,该争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驳回了祝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告诉你: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也是有挽救机会的
祝先生不服,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中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开庭审理前,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材料以及祝先生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发现原来祝先生的房屋根本未在351国道征收范围内,且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一直为国有土地,而补偿协议中却未明确土地性质,并将祝先生房屋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用房,补偿协议的签署明显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欺诈、胁迫的情形。后中院组织开庭,律师除了一审开庭时的观点外,又补充、重申了以下几点“1、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未在案涉351国道项目的建设、施工范围内,镇政府存在欺诈行为;2、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问题:祝先生房屋原系镇政府的水泥厂,后经几次转让,辗转到祝先生手中,属于镇政府的国有资产,那么,其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也就是国有土地。镇政府一直否认,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看待:如果系集体土地,应当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如果系国有土地,应当有市县级政府下发的征收决定公告。然而,从351国道项目征收开始,祝先生既未看到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也未看到国有土地的征收决定公告或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在此种情况下,镇政府却以征收名义胁迫祝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明显存在欺诈行为;3、补偿协议对祝先生房屋的用途认定错误:祝先生房屋一直用于石材加工经营且经济效益可观,也取得了营业执照,系经营性用房,与农业生产无任何关联,而非农业生产设施用房。”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祝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协议,责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祝先生履行补偿职责。
 
案件分析
 
律师告诉你: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也是有挽救机会的
本案系撤销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补偿协议是否合法。该协议系以土地征收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但协议仅仅约定涉案房屋补偿款,未就房屋占用土地性质及各组成部分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同时,祝先生的房屋是否在351国道征收范围内、能否以351国道征收名义签订补偿协议也是有质疑的。所以,补偿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有必要撤销补偿协议。因为祝先生房屋已经由镇政府根据之前签署的补偿协议强制拆除,所以法院未判令镇政府重新与祝先生签署补偿协议,而是判令镇政府依法就案涉房屋,对祝先生履行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