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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误解澄清:法定代表人仍可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06 17:26:37

2020年1月2日,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关于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名单的意见,引起业内一定程度的热议。不少人对此存在误解,认为随着《意见》的公布,执行法院将丧失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惩戒手段,但其实不然。

《意见》未对当前的失信制度及限制高消费制度进行修改,执行法院仍可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文借着最高院公布《意见》,试浅析《意见》对于目前失信制度及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影响。

最高法新规误解澄清:法定代表人仍可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关键字

最高院新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高消费

一、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仍可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未对当前失信制度及限制高消费制度进行修改。

在《意见》公布之后,因其中提及“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而引发一定程度的讨论,不少人认为随着《意见》的公布,将使执行法院丧失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惩戒手段、从而降低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但其实不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意见》公布之前,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原本也并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意见》未对当前的失信制度作出修改,而是进一步的明确了关于失信制度的裁判口径,杜绝执行法院错误地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现行失信制度与限制高消费制度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根据《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的规定,在案件存在相关情形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单独地依据《失信名单规定》或《限高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但同时,失信制度与限制消费制度又存在高度的关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意味着法院对其没有惩戒措施。根据《限高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即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法院仍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综上所述,随着《意见》的公布,将会对法院在适用认定、文书送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实质上,对于确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并未因《意见》的公布而削弱。

 

二、《意见》对于当前失信制度及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意义。

a. 明确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机制。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是否应继续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一度存在比较大的操作难度,在某些被执行人为国有企业的案件中,因企业负责人调任或退休而引发的该类争议尤为突出。

本次《意见》公布了限制消费措施解除或暂时解除的相关处理方式,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在向执行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作出书面承诺后,法院可依据其申请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并同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b. 畅通了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

本次《意见》除强调了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外,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可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该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的意见使得当事人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渠道具有更加实际的操作依据。

c. 设置了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及限制消费的宽限期。

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对于何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不同的操作。部分法院一般会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部分法院则在案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次《意见》建议各地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对于宽限期的设置,法院可能会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的进行区别对待,该宽限期的设置对于执行案件的实务操作有何影响尚有待观察。

总体而言,本次最高院公布的《意见》未对当前的失信制度及限制高消费制度作出根本的修改,法院仍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惩戒手段。同时,《意见》对于目前实务中的裁判口径的统一、惩戒措施的解除、惩戒措施的救济等均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