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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关停企业案例——养殖合作社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诉补偿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03 20:52:15

专注行政诉讼的北京楹庭律师团解读#水源地保护诉讼案# 吉林省某市养殖合作社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要求行政补偿一案

2017年6月市环保部门及农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禁养区,将水库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明确了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次月该方案被批准并实施,陆续印发相关文件,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第二年6月环保局对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其无环评手续又处于禁养区,同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后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几天后又作出关闭其养殖场的决定,对冯某的养殖场实施关闭和搬迁。

一周后派来评估机构对养殖场进行清点并计算价值,冯某领取了补偿款。冯某认为关闭其养殖场只补偿鸡和鸡笼的补偿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其他财产补偿,但被告认为他们并未处分养殖合作社其他财产,所以不用赔偿。

这类情况出现较多,大家需要提起注意,一是领了补偿再提异议显然有悖常理,二来只关停未征收貌似不补也合理,但是否合法呢?

冯某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多年经营投入600多万,而之前只补偿了不足2万元,认为补偿不合理。

配合水源地保护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但企业基于信赖原则进行投资生产,而且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批准办理则表明对其经营行为的认可,虽然只关停不征收,但企业不能依照手续进行经营,造成投资经营损失,依法应予以补偿。

法院裁定确认关闭养殖场程序违法,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如处理不满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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