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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化工企业位于水库旁,因水库被纳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而关停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03 21:29:36

#水源地保护诉讼案# 山西省晋中市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6年12月,企业所在地为#九京水库# 附近,后因九京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需要2009年4月县政府作出限期关闭通知,责令该公司停止一切生产行为,并于12月底前拆除所有设备。

根据通知要求,该公司自行关闭,之后公司关闭造成的损失多次提出补偿申请,直至2015年4月、8月县环保局和县政府作出书面汇报,但公司的补偿问题一直未解决,2018年6月公司再次向县政府及县长书面递交补偿申请未果后,2019年3月公司提起诉讼。本案的焦点是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因政策性原因被关闭的企业,行政机关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补偿职责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依申请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有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

故在县政府未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该公司随时有权要求其履行补偿职责。最终法院支持了诉求。此案也给那些因信任配合主动关闭拆除后难以主张赔偿的企业主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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