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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权健公司以高额奖励为诱饵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09 09:02:19

导读:【权健传销案宣判】今日,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官微发布消息称,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对权建公司及被告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束昱辉有期徒刑9年,罚金5000万元。其他被告判3-6年不等。权健公司处罚1亿。那么,组织领导传销属于哪种类型犯罪?组织传销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下面跟人民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权健传销案宣判】结果是怎样的?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3-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单位权健公司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成本与售价严重背离的产品成为权健公司会员,再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进行返利,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人束昱辉作为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决定作用,其他被告人分别按照束昱辉的授意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或作为权健公司经销商,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鉴于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被告单位部分违法所得已追缴在案,对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和被告人束昱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鉴于其他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认罪悔罪,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天眼查显示,权健公司的大股东为权健的运营主体权健集团,持股比例75.36%。束昱辉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2.17%,束昱辉之子束长京为第三大股东,持股2.46%。

  目前,束昱辉仍为26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家企业担任股东,在27家企业担任高管,拥有121家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公司涉及医院、房地产、科技、文化传媒等多个领域。

组织领导传销属于哪种类型犯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组织传销罪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罪名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传销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1、传销罪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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