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说法

供暖没达到约定温度,能够拒付供暖费吗?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07 21:59:34

 【案情介绍】

  随着天气渐凉,王小明所在小区开始统一供暖。双方签订的小区供暖协议中规定,室内温度应当达到政府规定的温度,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这是从落实节能角度考虑规定的,至于最低温度,一般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不低于16至18℃。

  2011年冬,王小明发现供暖温度始终低于20度,他多次找物业未见改善,遂拒绝缴纳全部供暖费用。物业公司提出,供暖人履行供暖义务了,用暖人就应该支付供暖费用,其无权拒绝支付供暖费用。那么,在供暖温度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业主能否拒交全部供暖费呢?

 【小编评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业主不能拒交全部供暖费。因为供暖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供用热力合同,用暖人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应具有法定理由,如法律规定的具有合同撤销、解除的合理情形出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是双方对于合同文本的重大误解等情形,而供暖室温不达标显然不属于上述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

  此外,供暖室温不达标也不属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于约定解除,一般应体现在供暖协议中,比如双方签署协议规定只要供暖温度不达标双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而言供暖协议属于格式条款,由供暖单位提供,协议中不会存在类似条款,因此该类合同中不会存在约定解除的问题。而就法定解除而言,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供暖的目的在于获取暖气抵御寒冷,御寒程度或许有别,但只要供暖人提供了暖气,即可部分实现合同目的,而不能谓之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用暖人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权。

  但是在上述的案件中,王小明的合法权益也并非无法保障。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为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规定。在供暖协议中,由供暖人先履行供暖义务,若不符合合同约定,如供暖未达到约定温度等,则用暖人有权拒绝供暖人相应的履行要求,即用暖人享有抗辩权。根据上述的合同法规定,王小明可以行使合同抗辩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时该抗辩权并不表示支持用暖人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用,而是仅支持其对供暖不合格部分的费用提出抗辩,具体的拒付部分或者具体的解决方式可在王小明提出抗辩之后由双方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