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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允许代收,被冒领快递不担责?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07 21:59:34

 【案情介绍】

  去年年底,刘某华通过某递公司邮寄一份快递,想给在锦州打工的儿子邮寄价值1800元的某品牌照相机一台。根据快递公司所提供的《快递递送合同》第5条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可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一个星期后,快递人员将照相机送到刘某华儿子所租住的廉价公寓时,因刘某华儿子未在,快递员将照相机交由隔壁住户张某代收。可张某签字接收后就退房走人了。事后,快递公司以双方已约定“代签免责”为由而拒赔。

 【小编评析】

  从上述案情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案件中的问题在于,快递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刘某华的损失,是否能以双方已经约定“代签免责”拒绝赔偿刘某华的相关损失?我们认为,分析案情后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责任,应当全额赔偿刘某华的损失,具体如下:一是该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合同法第40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无论对方当事人同意此类格式条款与否,该约定均属无效。二是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代收人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邮政投递人员)应当交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31条也规定,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可以看出,即使是当本人不在、允许代收的情况下,代收也应该符合一定条件,而本案的快递员并未查验登记代收人张某的有效证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所以,快递公司应理所当然地赔偿刘某华所遭受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