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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泊车手续牟利,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07 21:59:34

 【案情介绍】

  王某利系某市一大型商贸公司停车场管理员(负责办理泊车手续)。2011年5月,王某利发现停车场尚有若干停车区块闲置,遂产生伪造闲置区块的泊车手续为自己谋财的念头。在此后的三个月期间,王某利利用自己掌握的停车区块及客户信息,伪造了公司停车场的泊车证及车辆进出使用的蓝牙,并假借公司名义以略低于正常收费的标准为在该公司设有店铺需泊车的商户“办理”泊车手续,共获得赃款2万余元。

 【意见分歧】

  对于王某利伪造泊车手续为自己牟利的行为,具体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的分歧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的行为触犯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小编评析】

  根据上述的案情陈述,我们分析认为,王某利伪造泊车手续未自己牟利的行为,触犯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理由如下:

  一、王某利伪造泊车手续骗取商户租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上文的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利在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王某利向商户推销的虚假泊车证及蓝牙,除了未经公司授权,办理主体和号码虚假之外,无论从外观还是功能看,都与公司正常办理的真实泊车手续无异,并且王某利向商户收取的车位租金还略低于正常收费标准。一些商户之所以自愿出钱“办理”王某利提供的虚假停车手续,正是建立在误以为王某利系代表公司推销服务的前提下,从而“自愿”交付泊车费。“办理”了虚假手续的商户是本案的直接受害人,王某利行为触犯了诈骗罪罪名。

  二、王某利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公司的收益占为己有,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否包括预期可实现的财产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认识分歧。在这里我们,对于刑法中的“财物”概念,应当作广义理解。职务侵占罪等侵财型犯罪的对象,虽然通常表现为现实有形的财物,如一定量的货币、有价值的动产等,但那些无形的可实现的财产性利益,如本案中的泊车位所隐含的经济利益,同样应属于“财物”的范畴。上述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受骗商户所持有的停车手续,尽管内容是虚假的,但在使用价值上却是客观真实的。若王某利的造假行为未被揭露,被骗商户则完全可以一直使用到租赁期结束。在这种情况下看来,商户实际上等于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从民事行为角度看,王某利假借公司名义为商户“办理”泊车手续,系未经被开庭律师人授权的无效开庭律师行为,客观上侵犯了所在公司泊车位的用益物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受骗商户并非上述案件中唯一的受害人,案件中的另一受害人应是王某利所在的公司。王某利作为公司车场管理人员,其行为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王某利的行为兼具诈骗和职务侵占双重性质,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以刑法规定中法定刑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上面的案情陈述和前两点分析,王某利的行为虽然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和公司财产权两种不同的犯罪客体,触犯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独立的罪名,但因为其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对于王某利的行为,应适用想象竞合犯理论,权衡数个罪名之法定刑轻重“从一重处断”。我们在这里综合刑法关于两罪量刑档次、法定最高刑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起刑点,认为在同等情况下,诈骗罪的法定刑要相对重于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王某利的行为触犯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的关系,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王某利的刑事责任。